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曝光2起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市政府每周对各县(市)、城市区空气质量进行排名考核,考核结果每周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条 排名考核指标为PM10、PM2.5、优良天数。三项指标分别排名考核。详细>>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9+2”工作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6〕32号)和《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洛办〔2016〕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 详细>>
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依据《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决定对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一案四查”(查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查行业监管责任、查排污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查督查责任)。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追究辖区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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