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向市环境污染举报机构举报全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以下简称为“市举报中心”。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核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进行查处等事宜)。
24小时电话举报热线:12369;
来信和来访到市环保局信访科举报,地址为洛阳市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一楼,邮政编码:471002;
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进行举报;
电子邮件举报:lyhjjb12369@163.com。
第四条举报内容经查证后属实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举报下列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元人民币或等值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锅炉、炉窑、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的;
3.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的(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4.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作业的;
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一般环境影响的。
(二)举报下列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奖励:
1.已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
3.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未使用的;
4.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重污染天气应急时,不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仍进行土石方作业、工程拆除等,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施工的;
6.超标排放水、气、固废等污染物的;
7.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
(三)举报下列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奖励:
1.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2.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3.企业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以上环境影响的。
第五条市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须于2个小时内批转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举报内容经核实后,应立即按标准兑现奖励,原则上应于调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总体上从受理举报到兑现奖励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等证据材料。
第七条举报人不愿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微信红包或电话充值等方式兑现。具体事宜由市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沟通确认后发放。
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或由联合举报人共同商定分配办法。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对举报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举报中心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向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和市举报中心同时举报的,由最先收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依规办理兑奖事宜。
第十条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在接到市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举报中心,由市举报中心负责立即向举报人反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市举报中心负责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超过调查处理时限要求的,由市举报中心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二)举报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二条市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按程序批准后,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信息不外泄的情况下,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举报人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举报内容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捏造事实对被举报人(单位)进行报复或攻击的;无故对举报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挑衅的;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与实际不符,经反馈后举报人仍反复举报,影响被举报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或影响举报受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市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办理人员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弄虚作假,致使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的;影响本办法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