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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车筐内捡手机占为己有,算偷盗吗?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12.04 08:41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人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后,却动了歪心思,将其占为己有,结果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2日,记者从偃师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捡到手机拒不归还的盗窃案。

  去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到一家医院就诊,在病房楼前停车时,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筐内放有一部苹果手机。

  李某见状心生贪念,趁无人注意时将手机拿走,随后离开医院并将其占为己有。

  失主张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用其他电话拨打,但始终无人接听,遂报警求助。当日22时许,李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找到了案涉手机,并将手机归还给张某。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00元。

  后来,李某被起诉至偃师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前科系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捡拾他人物品,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那么,李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盗窃,而非侵占?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法官介绍,两种罪名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所谓的“遗失物”是否仍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在本案中,失主张某到医院就医时将手机放在电动车车筐内,虽然手机暂时脱离了自己,但其没有失去对手机的控制权,手机不属于无主物。而李某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电动车车筐内的,仍占为己有,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李某有犯罪前科,盗窃数额已达入罪标准,且系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时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首饰、钱包等财物,同时积极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物品,要及时联系失主或上交给公安机关,切勿随意丢弃,更不能占为己有。否则,不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构成犯罪。(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前)

[ 责任编辑:马勇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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