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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09.30 11:06

  29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获悉,《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历史建筑?怎样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办法》都有哪些亮点和特色?针对这些问题,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详细解答。

  亮点一:明确5条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历史建筑见证了城市的历史变迁,代表着一座城市的独特气质,但对不少市民来说,历史建筑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历史建筑。”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指出,历史建筑是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时应满足5条标准中的任意一种。

  5条标准即: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亮点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履行4项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虽形态各异、风格有别,但大都历经岁月、饱经沧桑。因此,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经常遇到产权多元不清、权利主体复杂等问题。”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提出,每处历史建筑均应确定保护责任人,并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

  《办法》明确,历史建筑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履行4项保护责任,即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保障结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法律、法规以及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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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勇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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