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打响后,我市公安机关紧急动员、迅速行动,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斗争。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打响后,我市公安机关紧急动员、迅速行动,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斗争。我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和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日前,我市警方公布了打击处理的6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瀍河回族区人,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于2020年1月20日由武汉返回洛阳,在辖区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的通告后,未按要求主动到社区登记备案,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排查时,否认到过重点疫区,其间利用私家车违规载客盈利,放任与不特定人员接触,且出现感染症状后隐瞒病情,危害公共安全。杨某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多人被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
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洛阳市公安局瀍河派出所已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二、权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23时许,吉利区某小区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期间进出门规定对小区进出人员进行管控。犯罪嫌疑人权某某酒后拒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将小区南门两个升降杆及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损坏,并肆意殴打工作人员。被损坏的设备价值约6200余元。
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吉利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三、孟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0年1月28日,孟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一同喝酒,孟某某与张某某喝完酒分开后,到卫生院向值班医生举报:张某某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且近期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院立即将情况上报,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核实,孟某某的举报内容为虚假信息。
2020年1月29日,孟津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孟某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400元。
四、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11时许,新安县石井镇居民于某某外出期间拒不配合物业防疫工作人员,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石井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制止其行为并责令其离开时,于某某仍不停止其行为,并持续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民警将其制服,带离至派出所,于某某持续辱骂民警。在其家人带离后,于某某又到镇政府,堵住出入通道,且不听门卫劝阻,并在政府办公场所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
2020年2月4日,新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于某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
五、杨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洛宁县有关部门于2020年1月25下发通知要求洛宁县所有景区及文化娱乐场所暂时关闭。2020年1月31日1时20分许,民警在检查时发现,一家网吧内有人上网。该网吧存在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状况,该网吧主管人员杨某某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2020年1月31日,洛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政拘留五日。
六、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31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号联系他人,谎称自己持有大量口罩,以向他人出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他人微信转账410元。后王某不向对方给付口罩并将对方微信好友拉黑。
2020年2月4日,偃师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以诈骗他人财物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我市警方表示,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刻意瞒报、谎报疫情,拒绝隔离治疗,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肆意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共同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范进通 任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