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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9.09.06 17:28

  在生活中,“住”是老百姓离不开的话题。说起住房,公积金不能不提,它有“长期住房储金”之称,能为大家减轻不少住房负担。关于公积金,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大家的合法住房权益保驾护航。

  1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科长刘彩龙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定强制性

  刘彩龙介绍,《条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的,该“合法权益”就是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因此,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法定强制性。据此,《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3 为什么还有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呢?

  “主要问题在社会认知上。”刘彩龙说,从企业层面来说,有的企业对住房公积金有误解,认为住房公积金和“五险”有区别,“五险”必须缴,住房公积金可缴可不缴。部分企业缺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认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给企业增加负担,产生抵触情绪,并以单位效益不好、个人不愿缴为由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

  从职工层面来说,无购房需求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缴了不但没用,还直接导致实际到手工资减少了。有的职工虽想让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劳动用工的主动权在企业,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而敢怒不敢言。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的群众诉求中,常出现职工离职较长时间后才来反映单位欠缴等问题,导致维权难度加大。”刘彩龙说。

  4 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且逾期未办理的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其中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报记者)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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