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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7.07.06 15:21

  三、加强队伍建设

  (八)优化执法力量。根据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城市区按照常住人口万分之六的比例配备执法人员;功能区按照万分之五、县(市)按照万分之四的比例配备;对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可相应提高配备比例,最高不超过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七。优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线执法不得低于执法队伍总编制的80%,确保执法工作需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统筹解决在岗在编执法人员及新增录用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登记为公务员。

  牵头单位:市编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按照不低于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2020年前按比例配备到位。

  (九)严格执法队伍管理。贯彻中央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干部交流、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健全和完善值勤津贴、特岗津贴、加班补贴、工伤意外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促进执法队伍稳定。2017年9月底,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全部统一配置;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执法执勤车辆暂时参照公安部门实施;2017年底,所有执法人员完成轮训,全部持证上岗。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规范协管队伍。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完善协管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一)制定权责清单。科学界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以及环保、工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厘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边界。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及查处落实。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衔接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机构调整到位后3个月内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

  (十二)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强与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三)规范执法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前完备法律体系建设

  (十六)保障经费投入。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到2017年所有县(市)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能建筑。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2017年底前,环卫保洁机械化清扫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二十四)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办事处(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十五)发挥社区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二十六)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责任编辑: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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