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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5.06.03 08:35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洛阳城市区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高义任组长,副市长尚英照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赵震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亚凡,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运管局局长樊立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止。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四、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利用“打车软件”非法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依规严厉打击。

  六、严厉查处“打车软件”不按规定安装、使用,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的行为。

  七、严禁三轮车、摩托车等参与客运出租经营业务。

  八、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或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机动车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市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市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市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工商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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