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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室:80后离婚多因婆媳关系和孩子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5.04.01 08:44

  核心提示

  3月29日上午,“周日律师咨询室”婚姻纠纷专题活动在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因报名咨询的人太多,我们临时又增加1名律师,4名“离婚律师”共解答读者疑问20余个。在活动结束后,律师们结合当日咨询案例及各自多年的离婚诉讼代理经验,大致总结了70后、80后、9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活动现场

  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女性更易提出离婚”

  活动当天不到9时,活动候场的会议室里,就坐满了通过晚报律师帮帮团微信公众平台报名成功且领到“咨询密码券”的读者。

  老城区的马女士一边给怀里的孩子喂奶,一边焦急地等待叫号。她今年27岁,结婚一年半,孩子只有三个半月大。“这个婚我一定要离!”她说,她和丈夫曾是同事,恋爱时“感觉他人还行”,但婚后两人因家庭不睦屡生分歧,“他凡事都听他妈的,我对他实在是太失望了”。市民兰女士则带着父母和3岁的儿子一起来咨询,她离婚的原因是“和婆婆在教育孩子方面有很大的矛盾”。

  《洛阳晚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到场的女性咨询者人数明显多于男性。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方介绍,从她多年的从业经验看,“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女性比男性更易提出离婚”。

  律师总结

  70后、80后、90后,多因这些缘由而离婚

  此次活动的咨询律师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的李方方、鲁辉、刘明芳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的张凌,都是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离婚律师”。来看看他们结合当日咨询案例及各自多年的离婚诉讼代理经验,大致总结的70后、80后、90后离婚案件特点及原因吧。

  70后

  【七成】男方出轨

  律师解读:此年龄段的男性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事业稳定,在婚姻生活归入平淡后出轨率增高。

  【二成】再婚夫妻离婚

  律师解读:此年龄段的再婚夫妻多带有孩子,偏袒自家孩子等心态导致中年再婚夫妻出现小的离婚潮。

  【一成】其他

  律师解读:这包括在孩子迎来一个诸如高考结束、工作稳定等的时间点后,此前一直为了孩子在“坚持”的夫妻等。

  80后

  【四成】婆媳关系不睦

  律师解读:在80后离婚案中,由于婆媳不睦,导致夫妻离婚的案例不在少数。

  【二成】其他

  律师解读:男方出轨或女方出轨在80后离婚案中也不少。

  【四成】由带孩子引起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律师解读:80后女性经济较独立,对丈夫和家庭依赖较少,在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生活习惯培养等方面也多有自己的想法,容易和丈夫或婆家产生分歧。

  90后

  【七成】因生活琐事而争吵

  律师解读: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生活能力较差,反映在家庭生活上就是因各种琐事而争吵,包容性较差。

  【二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

  律师解读:在许多90后离婚案中,不少夫妻在婚前就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离婚的感情成本过低。

  【一成】其他

  律师解读:值得注意的是,在90后离婚案中,女性的出轨率比男性要高。另外,异地分居也是导致该群体离婚的一大原因。

  案例分析

  婚后财产咋分割,来看看律师的解析

  【案例一】

  离婚后,房子和车咋分割?

  -戚女士:我今年29岁,去年3月结婚。婚后,我发现我婆婆很强势,而我老公大小事都听父母的,完全不考虑我的感受,所以我想起诉离婚。婚后,我和老公用共同财产买了一辆轿车,房子是老公婚前按揭购买的,登记在老公名下,我们无子女。我想知道我们若离婚,房子和车咋分割。

  -张凌律师: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后购买的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会适当照顾女方。房产是男方在婚前按揭购买的,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视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但考虑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会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

  老公出轨,能否要求第三者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陈女士:我今年34岁,于2006年与老公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从2008年开始,我发现老公外面有人了,经常夜不归宿。我提出离婚,并要求他赔偿我5万元的精神损害金,他不同意离婚,还告诉我他的钱都花完了。我想知道,我能否要求第三者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李方方律师:证据是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在婚姻家庭中,当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维权方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一般来说,受害方可以举证过错方具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照片、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在本案中,陈女士的老公不同意离婚,如果她提请法院起诉离婚,就需要出示能够证明其老公有婚外情的证据。

  在我国法律上,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一般体现在“同居”或“重婚”行为中。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说,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大多是婚外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与他人通奸、发生一夜情、嫖娼等。然而,法律对于这些情形,在责任认定上是区别对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在现实生活中的情人关系、一夜情、嫖娼卖淫等都不属于“同居”范畴。

  因此,一旦发生婚外第三者介入构成“同居”或“重婚”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能认定婚姻关系的过错方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由于没有侵犯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只能受到道德伦理的规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求助、咨询,请联系洛阳专业律师推荐中心张律师,电话18603792005。(记者 王若馨)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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