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关林镇李女士的来电,她说,前几天,由于要办出国手续,她在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她将证明拿到公证处公证时才发现,自己的离婚时间从2000年被改成了2003年。
为什么那份证明上的离婚时间会与李女士离婚证上的时间不同呢?
记者与李女士一同来到洛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潘女士对我们做了简单说明。
潘女士说,2003年10月1日以前,婚姻登记业务在各乡镇,2003年10月1日以后才由区县办理。由于区县没有与各乡镇联网,因此,2003年之前的相关档案都在各乡镇的综合档案室。虽然李女士离婚证上的离婚年份是2000年,但洛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有2003年以后的相关记录。
“一张离婚证明可能会牵涉到购买经适房、办理房产证以及购买二套房契税减半等相关事项,出于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开具证明时也尽量严格把关,只证明自己能够证明的东西。”潘女士说。
潘女士说,对于李女士遇到的这种问题,李女士只需要到关林镇综合档案室让工作人员查阅2000年至2003年其间的婚姻登记记录,并开具一张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再拿到洛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便可重新开具一张年份与其离婚证上相同的证明。
截至记者发稿前,李女士已到关林镇综合档案室开具了相关证明,洛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已为其重新开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见习记者 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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