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2月受理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三: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质量纠纷
2月20日,消费者詹先生反映2023年6月14日在洛龙区安乐镇的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9万余元购买一辆品牌家用汽车,2023年的8月份车辆出现刹车故障,店方给予维修,2025年2月1日车辆又出现离合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多次与4S店协商解决,但店方一直推诿不予处理,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詹先生取得联系,经调解,4S店已经给消费者车辆进行检测维修并且给其赠送延保服务。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商家须承担售后责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案例四:涧西区某小吃店低标高售纠纷
2月2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当日在涧西区某小吃店就餐,商家明码标价牛肉面、炒米皮皆是9元/份,但结账时候发现对方收了10元/份,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刘女士反映属实,已要求商家退回刘女士多收费用,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提供餐食价格并明码标价,但不得低标高售,该经营者出现低标高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汝阳县某烘焙食品店购买糕点计量纠纷
2月8日,消费者晋先生反映其在汝阳县城关镇某烘焙食品店购买散装糕点,发现商家在称重过程中未进行去皮操作,没有刨除装糕点的塑料盒的重量,认为存在商品分量不足的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汝阳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晋先生所述属实,商家已给晋先生道歉并给予补偿,执法人员对商家的行为已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对所购商品的计量情况提出异议,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保障提供的商品计量正确是其法定义务。
案例六:嵩县某火锅店办理充值卡纠纷
2月3日,消费者任女士反映当天在嵩县某火锅店花费1000元办了充值卡,当天就餐消费729元,结账时商家称只能使用卡内百分之六十五的费用,超出部分需另付费,办卡时商家未提前告知,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嵩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向任女士道歉并协商和解。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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