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2月受理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2月受理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老城区某餐饮店未明码标价问题
2月2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当日在老城区某餐饮店消费,点了咖啡后看到店方商品柜展示有空咖啡杯,就要求商家给其提供空咖啡杯,店方却要求其另外付款,结账后,刘女士认为空咖啡杯并没有价格标示,店方收费不合理,便以商家未做到明码标价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核查,刘女士反映属实,店方表示称因店员系新招员工,不熟悉店内的制度,故与顾客产生纠纷,已和消费者刘女士沟通达成谅解,执法人员对店方行为已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无价格明示有权提出异议,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洛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月25日,消费者常先生反映1月27日在洛龙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付5000元订金购买品牌家用汽车,与商家约定2月中旬提车,到约定时间店方却称车还未生产无法准时交付车辆,常先生要求退还订金或提车,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常先生和4S店取得联系,目前经执法人员调解,4S店已经给诉求人提供车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缴付订金拟购买家用汽车,且双方明确约定车辆交付时间,店方应该履行约定提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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