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网站投稿 洛阳社区
  新闻 | 图片 | 洛阳

洛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1.03.11 19:4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案例一

  案例:超市单方认定消费者盗窃并罚款

  2019年11月,原告苏女士在被告经营的孟津县某超市购物期间,携带所购物品离开时,安检门报警。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有一块价值24.8元的牛肉未结账,在未报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前提下,直接推断并认定原告偷盗超市商品,并根据超市内部规定罚款200元。

  判决:商家返还200元罚款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恢复名誉,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超市顾客入口处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时间2天,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被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除原告认可外,需经法院审查;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75.2元(扣除未结账商品价格)。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商家不具有罚款设定权,无权对消费者罚款

  法官表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时,被告非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罚款的设定权,其对原告进行罚款的行为无效,按照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像本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部分超市自己制定的对未结账人员进行惩处、罚款、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存在盗窃行为,都不能、更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忘记结账的消费者,需对未结账商品按原价进行付款。如果消费者补交商品款项后仍未同商家协商成功,或者是被指责为盗窃,且无法自证清白时,可报警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疑似盗窃的人员,商家可将搜集到的证据交给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自行进行惩处、罚款。

[1]  [2]  [3]  下一页  尾页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因“眼斜”自卑多年 医生助他重拾自信
    因“眼斜”自卑多年 医生助他重拾自信
  • ·健康快讯:洛阳市妇幼保健院中医儿科门诊开诊
  • ·健康快讯:河科大二附院开展“特应性皮炎健康之途”义诊活动
  • ·咳嗽、打喷嚏漏尿怎么办?
  •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 ·漫游东关大街 寻迹“孔子问礼”
  • ·观烂漫春花 赏河山春色
  •  
    新闻排行
  • 畅行336个城市!洛阳已发行带交通功能...
  • 洛阳114名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多种合作模式可选择 洛邑古城片区发出...
  • @洛阳人,“五一”假期这些地方能充值...
  • 洛阳集中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
  •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住宿免费穿汉...
  • 每位劳动者都是超人!劳动节,致敬每...
  • 寻找张宇!12年里,你可知道妈妈流了...
  • 洛阳首届榴莲狂欢节开幕 活动持续至5日
  • 新一期洛阳市青年艺术夜校开始报名
  • 百姓呼声
    应天门北广场商业房屋与景区氛围谐调吗?
    邙岭大道中沟站附近为何下雨就积成河?
    精彩图片
    铁骑加紧训练 护航牡丹...
    厨师李治峰:传承不守...
    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
    增设公益服务设施 提升...
    精彩热帖

    一座城 一朵花

    荷包牡丹串串红

    红山樱桃沟

    石子之眼 芳容
    /初绽芳容观牡丹
    /四月洛阳
    /天津晓月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