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专用道,是指在专用时段内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车道。专用时段为每日7:00-9:00 18:00-20:00,其他时段允许所有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公交专用道设置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规定设置相关的标志标线;按规定安装道路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须到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须在经批准路段及时间内施工作业,并依法做好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须迅速清除因施工产生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五条 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道。在设有允许社会车辆右转弯的道口以及进入非公交专用道左转弯前应当减速行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
(一)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三)长途大巴、旅游大巴、单位接送车等12座(含)以上客车;
(四)清障施救车辆在实施施救任务时;
(五)公交专用道沿线单位车辆进出单位大门时;
(六)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只有一条右转弯车道的情况下,社会车辆右转弯时;
(七)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交专用道特定区域车辆行驶规定:
(一)混行段。公交专用道纵向黄色虚线中断,其前方为混行段,公交车和其它车辆可根据行驶方向自行选择车道行驶。
(二)黄色网格线区域。该区域禁止停车;右转车辆在该区域借道进入右转车道,或进出沿线单位;没有单独右转车道的,在该区域进入公交专用进口道实现右转(具体以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为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社会公众通过车载视频装置记录的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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