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彭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彭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彭树明,男,1973年10月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树明长期习练“法轮功”,曾利用微信向微信好友及微信群发送“法轮功”的宣传信息和含“法轮功”信息的网页链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彭树明驾驶牌号为“桂N55171”小型面包车,先后在东兴、防城、梧州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通过占用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获取手机的IMSI识别码,发送“法轮功”的宣传信息。2016年8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树明,从其携带的物品查获“法轮功”资料。同日,民警从其住处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人民币27张、“法轮功”内容光碟20张、“法轮功”挂件6件、“法轮功”贴画2幅、电子设备3套等物品。经过对查获的电子设备进行检查,从设备上共读取到1171654个IMSI码,据统计,受影响的中国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用户达58215户。
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树明通过使用伪基站、无线电频率方式宣传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彭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树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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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所列第六项情形为“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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