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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明确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12.22 08:53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细节予以明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如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履行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昨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对《办法》相关重点进行了梳理解读。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旨在督促相关单位一把手切实负起责任,在消防工作人员、经费、制度等层面认真抓细抓好,杜绝消防工作‘棚架’现象。”该负责人说。

  -机关、团体等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出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该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消防部门检查情况看,一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能够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但一些细节性工作没做到位,主要表现在一些消防设施未实施维护和检测难以正常启动,楼梯间缺少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办法》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确保有效,这也是督促相关责任落实的必然要求。

  -机关、团体等单位须扎实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该负责人表示,从2015年起,我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陆续按要求建设了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我市还着力推动所有街道社区建设并规范运行微型消防站,不少城乡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按照要求划定了最小灭火单元,以便达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的。《办法》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为我市各级单位完善微型消防站设施,推动消防安全实现全民参与、群防群治指明了方向。

  -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无效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物业工作人员遇劝阻无效可报告,旨在杜绝一些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无效进而听之任之的行为,引导物业管理人员养成发现隐患迅速上报的习惯,通过物业和公安部门携手努力消除消防隐患。”该负责人说。(洛阳日报记者 苏楠 通讯员 王倩)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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