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周玉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小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周玉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小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秀华,化名“志明”,男,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周玉春,化名“春梅”,女,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卫华,化名“杨四”,男,1962年生,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吴小红,化名“三妹”,女,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以上四人均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华与朱正才(化名“小金”,已判刑)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共同担任全能神“26号教会”带领,被告人周玉春于2016年4月起亦任“26号教会”带领,共同组织当地“全能神”人员聚会和交流体会,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并与被告人李卫华、吴小红共同运送、保管大量邪教书籍和光盘等资料。其中,被告人李秀华传播全能神宣传册36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周玉春传播全能神宣传册24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李卫华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11册、宣传册24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吴小红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02册、宣传册8份。
现场查获的部分邪教资料
现场查获的部分邪教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秀华、周玉春、李卫华、吴小红违法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传播或为传播持有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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