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的意见》印发实施。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全方位明确了我市脱贫攻坚的市级责任、部门责任、县级责任、乡村责任、驻村帮扶责任、督查巡查责任和奖惩措施,构建起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
根据《意见》,市委、市政府履行脱贫攻坚落实责任,统筹做好组织领导、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市人大、市政协系统主要负责脱贫攻坚中的民主监督责任。其中,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脱贫攻坚负总责,市委副书记和主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其他市级领导对分管部门和分包乡镇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具体负责。
关于部门责任,《意见》明确,市(县)直综合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行业扶贫职责,制定完善行业扶贫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各部门还要扎实做好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和驻村帮扶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关于县级责任,《意见》指出,县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订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管理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县级党政正职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全面抓好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乡镇、村两级是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乡镇党委、政府要承担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的具体责任。《意见》要求,各乡镇均要在行政村建立脱贫攻坚责任组,由包村乡镇领导任组长,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经济能人等为成员,对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增收脱贫、精准退出和群众帮扶工作满意度负包干责任。
驻村帮扶是推动党和政府各项扶贫政策落细落小落实的关键举措。《意见》明确,驻村第一书记应认真履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落实基础制度、办好惠民实事的职责任务。驻村帮扶单位要落实“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切实落实“一对一”帮扶贫困户工作。驻村第一书记、驻村队员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所在乡镇党政正职,对所包村脱贫攻坚工作负领导责任。派驻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驻单位要落实召回制度。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联合发文,正式成立6个市级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实行专人、专职、专责。按照《意见》,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要履行巡查、督促、指导责任,采取定点常驻、专项调研、随机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巡查工作。日常督查巡查实行分区域定点负责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轮综合督查巡查工作。
为确保脱贫攻坚责任体系落实到位,《意见》细化了奖惩措施。市委、市政府每月将听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半年和年终各组织一次考核,并把平时考核和每次督查巡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记分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大对县级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考评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办法。对考核中问题严重,特别是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给予县乡党政正职组织处理。(洛阳晚报记者 白云飞 通讯员 汪旭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