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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在药店买到过期药 食药监部门已立案调查此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6.11.17 09:24

  “我在药店买了几盒药,服用时发现有些药在购买时已经过期了!”近日,市民姚女士拨打本报热线66778866反映,她在市区一家药店买了几盒药,因一时大意没有看生产日期,服用时才发现其中一些药在购买时已经过期了。目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已开始调查此事。

  事件:她从药店买回过期药

  今年10月31日,姚女士去河科大一附院(景华路)看病后按照医生开的药方,到医院外面的惠济药房买了3种药,其中有一盒血栓心脉宁片。11月9日晚,姚女士准备吃血栓心脉宁片时,突然发现该药在购买时就已过期。

  “当时我也没看药盒上的生产日期,就直接拿回家了。”姚女士说,11月10日上午,她和爱人带着过期药和购药票据来到药店,药店工作人员承认药已过期,提出“以一赔十”,但姚女士并未接受。

  走访:过期药已下架,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洛阳晚报》记者从姚女士提供的药盒上看到,该药是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3日。

  11日上午,《洛阳晚报》记者来到惠济药房走访,药架上的血栓心脉宁片已全部下架,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正在店内进行调查取证。

  药店工作人员说,那些过期药的确出自他们的药店,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暂时放在药房的,由于他们工作上的疏忽,误将这些过期药卖给了姚女士。

  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负责采购药品的工作人员说,在一般情况下,服用过期药是否对人体产生副作用与药品品质有关系,有些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有些药品所含成分多,这些成分可能分解成其他产物,对身体产生副作用。

  提醒:药品经营者应扎紧自家“篱笆”

  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胡会平说,姚女士所购的药为劣药,即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另外,超过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及辅料的药都属于劣药的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将被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会平说。此外,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胡会平说,药品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管理,对出售的药品进行登记、排查,防止过期药等问题药品出售,同时将过期药及时下架,寄回药品生产厂家或自行销毁。(洛阳晚报记者 魏巍)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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