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与企业融资需求逐渐旺盛,近年民间借贷案件量显著增多,而其与非法集资的交叉现象也日益普遍。近日公布的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提示,当民间借贷案遇到非法集资,应“先刑后民”,当事人要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随着个人与企业融资需求逐渐旺盛,近年民间借贷案件量显著增多,而其与非法集资的交叉现象也日益普遍。近日公布的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提示,当民间借贷案遇到非法集资,应“先刑后民”,当事人要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唐某和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不料,次年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谭某以唐某和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即“先刑后民”,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提醒,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如果民间借贷案件虽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相关联,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为避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拖延,新司法解释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相关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常常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洛阳日报记者 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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