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案件,一男子出借4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却被判决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算利息。白纸黑字约定的利息,法院为何不支持?《洛阳晚报》记者邀请专业人士为您讲解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
【案例】约定60%的年利率,法院不支持
2013年3月,经担保人签字后,洛宁县的马先生借出4万元,约定借款人使用6个月,月利率为5%(折合年利率为60%)。然而,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无奈之下,马先生于今年2月将担保人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20086元。
今年9月4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4万元,并按2%的月利率(折合年利率24%)归还2013年3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也就是说,虽然约定的是5%的月利率,但马先生最终只能拿到2%的月利率。为什么白纸黑字的约定,法院却不支持?这还要从9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说起。
【新规】这些变化,请您留意
关键信息:
约定利率,牢记“两道杠”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世良介绍,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则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孙世良说,通俗地讲,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应牢记“两道杠”:年利率24%和36%。详见下表。
关键信息:
要求还钱,仅有借据还不够
再来说一种借贷现象。因甲和乙关系好,所以甲借给乙钱的时候没有要求乙写借据,只有通过银行转账给乙的凭证。然而,甲向乙要钱的时候,乙称甲转账给自己是为了还钱。甲该怎么办?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谢亮称,《新规》规定,甲若因此起诉乙,乙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乙若提供相应证据后,甲应就自己主张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谢亮提醒,进行民间借贷时,不要过多顾及人情、面子等因素,要把合同或借据写清楚。谢亮提供了一份标准借据的写法(详见上图),供您参考。
新增信息:
自9月1日起,法人间借贷属合法借贷
与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新规》中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亮称,这处变化是《新规》的亮点之一,这样做既可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又能维护金融安全。
延伸阅读
警惕非法集资
孙世良说,非法集资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它有四个特征:一是非经批准,吸收资金;二是公开对外宣传;三是承诺给付报酬;四是面向不特定人群。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向企业出借时,一定要弄明白企业借钱是用来改善自身生产经营条件还是进行资本的投资运作,如果是后者就要当心了。
“当然,不管什么情况,一定要牢记不能贪图高额利息。”孙世良提醒。(洛阳晚报首席记者 王博东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崔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