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反腐倡廉基础制度,确保县级以上机关廉政高效,市委办、市政府办日前联合印发了《洛阳市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县级以上机关建立和完善职权行使监督制度、主体责任制度、监督责任制度三大类21项反腐倡廉制度,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其中,在职权行使监督制度方面,县级以上机关应落实巡察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权力公开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等7项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而不作为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形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主体责任制度方面,县级以上机关要完善落实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完善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完善落实轮岗交流制度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8年的,应当轮岗。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轮岗,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在监督责任制度方面,县级以上机关应健全监督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问题线索处置制度、建立健全廉政约谈制度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对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约谈。(洛阳晚报记者 韩铁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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