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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社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5.07.01 08:40

  如何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如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市人社局不断改进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建立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建立长效机制

  注重源头治理

  近年,在我市劳动者投诉的对象中,施工建筑企业约占总投诉量的80%。

  2013年年底,我市在建设施工领域实行企业诚信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建筑、交通、水利、园林、市政等工程投标(交易)的建设施工企业,须取得经市人社局核实的企业诚信证明。企业如果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无法获得诚信证明。从2014年至今,市人社局共给20家参加政府工程投标企业出具了无拖欠工资诚信证明。

  今年6月,市人社局还推动下发了《洛阳市建设领域实施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将劳动者工资同工程款分离。该办法明确指出,涉及我市新建、扩建等工程的,工程总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应在我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市人社局副局长闫少刚介绍,两项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对建筑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

  要建立劳动维权的长效机制,加强宣传是关键。如何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近年,市人社局除了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还以劳动者为重点对象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帮助企业经营者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

  开展专项检查

  畅通投诉渠道

  春节前夕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高发期。每年春节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联合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对象一般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经营者是否有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这样的专项检查如今已成为常态。

  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市人社局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检查用人单位9393个,立案3071件,结案2918件。查处涉嫌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拖欠工资案件2628件,为劳动者追讨工资7385万元,涉及劳动者3.7万名,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畅通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人社局开辟了网上举报窗口,并开通12333、63221615和110投诉电话,由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做到了举报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市劳动监察大队共接待投诉举报、咨询等来访7925人次,接听电话7284个。

  规范劳动合同

  服务企业职工

  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此次调整后,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属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是否达到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去年,我市试点建立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将劳动关系和谐程度量化为具体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市人社局还深入企业一线,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截至目前,我市与职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已达100%,非国有及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8%以上。

  劳动者如果遭遇欠薪,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董建民介绍,首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其次,劳动者还可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劳动仲裁,有利于及时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资源和成本。作为具体办案机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实行“一案三调”调解制度,即开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裁决前的再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努力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风险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对于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真正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为劳动者提供便利。去年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案件2541起,结案2535起,结案率在96%以上。(洛阳日报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李帆)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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