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从晚报律师帮帮团微信公众平台上选择了两个典型问题,请律师帮帮团成员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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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屡屡被拒,怎么办
网友“入神”:2010年我入股了一家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至今一直未进行分红,我作为小股东,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确认公司是否赢利。从去年开始,我几次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但一直被拒绝,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贝贝: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属于股东的知情权范畴。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该书面提出申请,写明查阅理由。一般情况下,公司应让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有合理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其查阅申请,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或说明理由。
本案中,网友“入神”作为公司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并说明了查阅目的,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查阅行为不正当,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应该让其查阅。公司一直不提供查阅,即侵犯了“入神”的知情权,其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载明查阅目的,且一定要保存好该证据。
【问题二】
所购商铺未办房产证,且被抵开发商欠下的工程款咋办
网友“我是一只小小鸟”:去年,我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为我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今年我得知,该公司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被告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以该公司名下财产抵工程款,其中就包括我买的商铺。买这个商铺的款项,我已经全额付清,出现这种问题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上述规定,该网友已经支付商铺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仅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同时,该网友应尽快要求涉案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其办理房产证。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求助、咨询,请联系洛阳专业律师推荐中心,电话18603792005。(记者 王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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