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4年6月27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公 告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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