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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3月1日起施行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2.21 08:52

  九种交通违法情形,记录应予以消除

  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消除记录: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因交通标志不清晰造成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因他人违法使用机动车号牌,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已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理过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其他依法应当消除记录的情形。

  解读:“该项规定是上位法中没有的,是自我约束和从严治警的体现。”李亚凡表示。

  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应在30日内备案

  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中介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市车管所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市交警支队坚持打击处理非法中介,但始终没能彻底铲除这一毒瘤,主要原因是没有组织起来合法的中介机构,为此,《条例》做出该项规定。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快速撤离将被处罚

  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即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条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核发车检合格标志,须将车辆违法记录处理完

  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解读:市车管所负责人表示,为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使违法者及时接受处罚,参照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和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条例》做出此项规定,“这将对机动车所有人发出警示,需谨慎驾驶,勿轻率借车,一旦出现违法必须及时处理”。

(首席记者 陈兵 特约记者 潘华武 实习生 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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