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日前,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获悉,2008年以来,我市就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减免,其中包括国家此次确定免征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一部分。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收费优惠政策,我市有关部门近期将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企业如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有违规行为,可通过我市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举报。
市发改委再次提醒,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 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 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 韩铁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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