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公布一起典型“二次酒驾”案例:师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涧西区南昌路与丽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5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师某某于2019年1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此次违法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6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公布一起典型“二次酒驾”案例:师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涧西区南昌路与丽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5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师某某于2019年1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此次违法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提醒,二次酒驾后果非常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赵硕 通讯员 卢芳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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