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样本。
案例三:网上购买“特效药”,收到的却是消毒品
原告公某在某电商平台看到被告某商贸公司的一款“特效药”广告,遂购买了8瓶,付款600元。他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竟是消毒品,并非药品。
公某认为产品标识与功效不符,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要求退货,并要求按照货款三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同意退款退货,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嵩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产品系消毒品,仍通过电商平台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中,以“药品”进行销售,并以“专用特效药膏,专为严重疼痛而研制”等广告用语,对其功效夸大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系欺诈行为,遂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00元,并赔偿原告商品价款三倍的经济损失1800元。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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