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样本。
案例二:网上购买进口食品,产地竟为禁止进口食品地区
2021年8月,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一瓶日本进口酒。收到货物后,细心的李某查验该商品标签后,看到其产自日本千叶县。
李某上网搜索后发现,千叶县被列为我国不准进口食品的日本地区,他怀疑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便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拒绝沟通解释,于是李某诉至偃师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商品产地确实为日本千叶县,另查明,2011年4月8日,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该公告目前尚未被废止。
原告李某从被告淘宝店铺购买的商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交付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而涉案酒水产地在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终,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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