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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2.10.1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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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以良好的职业行为,共筑美好洛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对于借疫情防疫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提醒告诫公开向社会公告,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对于依法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将直接予以处罚。如果市民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刘法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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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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