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在洛阳网“百姓呼声”平台发帖咨询,她已成功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还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吗?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在实物配租期购买或拥有房产的,应在房产登记日之次日起腾退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享受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租户应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如果在过渡期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租户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如果在过渡期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租户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购买或拥有其他性质房产的,应于房产登记日之日起腾退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享受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的1.2倍缴纳租金。如果在过渡期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租户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该负责人表示,管理部门会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民的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如期腾退住房的情况,管理部门将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租金,对欠缴的租金予以追缴。
跑腿结果
王女士表示,已了解相关政策,感谢晚报记者的帮忙。(记者 郭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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