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洛报融媒记者获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主要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根据《办法》,每家企业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17日,洛报融媒记者获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主要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根据《办法》,每家企业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科技创新券,是指在洛阳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政府向企业发放的一种有价电子凭证,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研发活动。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有效期两年。每次每家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最高额度为30万元。创新券申请者需在券上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企业因项目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及在使用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平台中产生的服务费用;企业为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我市还将探索建立以洛阳为中心,联合平顶山、三门峡、济源等周边地市的洛阳都市圈“科技创新券”互认机制,开展区域间“科技创新券”互用互认试点,推动区域联动创新发展。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市属科研院所;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应依托科技创新研发项目;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项目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每家企业每次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洛报融媒记者 戚帅华 通讯员 赵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