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每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通风,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凡进店顾客必须戴口罩、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的,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要严格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到店购买发热、咳嗽类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顾客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购买药品的名称、数量等。社区(村委会)网格管理单位每天要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登记情况进行查阅,并及时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大对购买发热、咳嗽类等药品人员的排查力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凡未落实登记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登记的个人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漏和传播。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引导群众落实防控措施。
二、做好疫情防治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稳控和供应工作。零售药店要切实负起社会责任,积极联系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保障市场供应。对违规哄抬价格的,要依法查处。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要加强人员管理,每天营业前,工作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发现不适要立即报告社区(村委会)。外地返洛员工,要认真落实居家观察隔离措施。④
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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