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网站投稿 洛阳社区
  新闻 | 图片 | 洛阳

三人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阜新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2018.12.14 10:23

  2018年10月17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阎凤英等涉“法轮功”邪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王诗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家中将阎凤英、李慧民及王诗芹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籍、印有“法轮功”标语的宣传品及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等物品,其中包括打印机5台、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DVD1台、切纸机4台、封塑机1台、打印机硒鼓42个、双线圈3盒、MP3两台、“法轮功”宣传品一批;在被告人王诗芹的棕色花纹背包中搜查出为宣传“法轮功”所准备的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宣传册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为传播而制作邪教宣传品、被告人王诗芹为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书写悔过书,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诗芹所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品不是其制作的,且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可从宽处罚,其能当庭认罪、悔罪并书写悔过书,亦属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三名被告人均表示退出“法轮功”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挑战生命“禁区”,高难手术点亮七旬患者“新生”希望
    挑战生命“禁区”,高难手术点亮七旬患者...
  • ·新突破!市妇幼保健院成功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矫正手术
  • ·暮春鼻炎闹,鼻喷剂能长期用吗
  • ·一胎“剖”,二胎能“顺”吗
  •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 ·漫游东关大街 寻迹“孔子问礼”
  • ·观烂漫春花 赏河山春色
  • ·沟门村:品兴华豆腐 赏美景连连
  •  
    新闻排行
  • 官方接驳车、停车指南……薛之谦演唱...
  • 阵雨、雷阵雨、暴雨……今明两天洛阳...
  • 400余亩油菜花“点亮”二里头遗址
  • 徐衣显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
  • 昼赏牡丹夜观灯 感受古都韵味与风情
  • 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
  • 满满文化自信!洛阳地铁主题列车上新
  • 走进三省六校!洛阳“上新”招聘智能...
  • 赞!汝阳75岁老人勇救落水男童
  • 2024版!洛阳将免费为市民游客发放1.3...
  • 百姓呼声
    龙门石窟景区环卫工将垃圾倒入河中?
    轻微违停免罚政策为何不含本地车辆?
    精彩图片
    铁骑加紧训练 护航牡丹...
    厨师李治峰:传承不守...
    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
    增设公益服务设施 提升...
    精彩热帖

    媲美

    白鹤镇花海

    “银丝”牡丹誉隋唐

    四月的绿色 仿佛春的裙裾
    /初绽芳容观牡丹
    /四月洛阳
    /天津晓月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