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均加入邪教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一批邪教宣传品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起,被告人朱广娟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5年11月1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间,朱广娟与海外全能神邪教组织联系,将其被抓获及审判的详细经历写成文章,呈递给全能神邪教组织用于宣传。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石秀、伍群英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负责“传福音”工作,向自己的亲属传教,并共同介绍邻居李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5年,被告人李雁鸣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向其亲属传播。
2017年8月10日凌晨,公安人员分别将4人抓获。并当场从朱广娟的住处缴获其与全能神邪教组织联系的物品等,从李石秀、李雁鸣、伍群英的住处缴获平板电脑、MP3、 MP5、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阅读本、《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作》、纸质资料等属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和电子设备若干。
将经历写成文章传给邪教组织,或向身边亲人“传福音”
朱广娟供述,她2013年3月开始信全能神。 2014年8月份被抓,2014年11月份被释放后,就将其生活和被抓的经历写成文章,其写文章的目的是让大家知道在中国大陆相信全能神有多惨,“神家”的人会拿其经历拍成视频和小电影。她将文章放在内存卡里,上街的时候“神家”的人见到她,她就将内存卡给对方(有时候直接给,有时候放在一个地方让对方去拿),她和“神家”的人就这样传递文章。后来她按“神家”的要求修改好文章呈递给了“神家”的人。其老公也证实:朱广娟2013年左右开始信全能神,2014年因此被判缓刑,被判刑前她曾向别人传播全能神教,被判刑后,她就很少外出,近半年来,发现她经常一有时间就拿着手机来看全能神的音像资料。
李石秀供述,她2012年开始加入全能神组织并参加聚会,介绍她进入该组织的女子就叫她去“传福音”,向他人宣扬全能神并拉拢他人加入,她开始向一些不认识的群众宣传,后来村里的广播叫大家不要相信全能神,就没人相信她的话了。她还有向老公和儿子介绍全能神,但他们都不信,然后她又向隔壁邻居“传福音”。
证人李雁鸣也证实,李石秀曾找她聊天,问她相不相信这世界上有神?并介绍她学习全能神邪教内容。李石秀、伍群英和一些外地人经常到她鱼塘找她,并一起拿全能神的资料出来学习。并叫她出去聚会认识更多人,但她都没时间去。
李雁鸣供述,她2015年开始看全能神书籍并开始信教,吃饭的时候曾向儿子传播过“老天爷”。
伍群英供述,她2013年开始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第一次开庭时,她承认在家吃饭时曾向妹妹传播过“老天爷”,但对方坚决不信并骂她,叫她不要再说这些神化事。
法院:4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广娟、李石秀、李雁鸣、伍群英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中李石秀情节特别严重,伍群英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朱广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朱广娟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依法从重处罚。李石秀、李雁鸣、伍群英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4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李雁鸣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广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之前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石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雁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伍群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缴获的涉案手机、电子设备、书刊、笔记本、纸张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