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新兴的融资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不断出现。由于该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等问题,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个别非法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向公众敛财,“e租宝”非法集资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新兴的融资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不断出现。由于该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等问题,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个别非法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向公众敛财,“e租宝”非法集资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
2014年,丁某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运营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该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至14.6%,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700多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解析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表示,“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至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一般为6%至8%,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被丁某等人肆意挥霍。
●提醒
谢亮表示,近年,互联网金融成为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新领域,其主要形式有P2P金融、虚拟货币买卖、原始股投资、外汇理财、金融互助等,大多假借国家政策之名,用新颖的噱头及高收益迷惑投资者。当投资者遇到此类情况时,一方面要查看对方是否有正规的审批手续,借款标的信息是否全面、透明;另一方面,当对方许诺明显不合理的高收益回报时,就一定要在心里打个问号,切勿因高收益而盲目投资,以免上当受骗。(洛阳日报记者 戚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