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网站投稿 洛阳社区
  新闻 | 图片 | 洛阳

一男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广东乳源获刑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2018.10.12 14:52

2018年5月17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邓龙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邓龙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邓龙华,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广东省始兴县人,案发前暂住广东乳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龙华于2005年经人介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2年年底至案发时,被告人邓龙华先后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两家店铺务工,并先后承租了多处出租屋,用于接待“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开展邪教活动。2017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在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快递公司将被告人邓龙华抓获,并在其租住的住所内依法扣押驰为平板电脑一台、索尼MP4一台、NOMI手机一部、内存卡1张、紫色MP3一台、黑色SANDISK牌U盘一个、宣传单九张、宣传册六本、书一本、笔记本三本、线索表二份、纸条一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等物品。经韶关市公安局认定,所扣押的宣传资料以及从驰为平板电脑、索尼MP4、黑色SANDISK牌U盘中提取的4150个文档文件、1466个MP3文件、143个MP4文件均属“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龙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仍然为其提供食宿等帮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邓龙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龙华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聚焦骨科前沿技术 脊柱微创技术研讨班在洛开幕
    聚焦骨科前沿技术 脊柱微创技术研讨班在洛...
  • ·孩子睡觉打呼噜,是腺样体肥大吗
  • ·短暂血糖升高 糖友可这样应对
  • ·孩子抑郁了,家长该咋办
  •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魏坡拉开新序章 古今融合看点多
  • ·花开洛城满目春 健身赏景觅野趣
  • ·漫游东关大街 寻迹“孔子问礼”
  • ·观烂漫春花 赏河山春色
  •  
    新闻排行
  • 演员佟丽娅在洛阳拍摄杂志照片 所穿汉...
  • 闲置厂房变民宿 助推文旅融合发展
  • 洛阳今年将实施城市区规范停车秩序专...
  • 项目建设跑出“加速度”!中航洛阳光...
  • 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扎实...
  • 洛阳两个集群获评省先进制造业集群
  • 玄武门大街地面辅道计划于5月底完工
  • 洛阳首届榴莲狂欢节看点多多
  • 洛阳90后合伙人返乡创业逐梦沃野【组图】
  • 2024年“周山汇·金融惠企季”首场活动...
  • 百姓呼声
    自4月16日起,洛阳市从政坊游园暂停售票
    违规办理洛阳旅游年票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精彩图片
    铁骑加紧训练 护航牡丹...
    厨师李治峰:传承不守...
    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
    增设公益服务设施 提升...
    精彩热帖

    蓝喉

    春天三片

    唱响牡丹之歌

    玉蝉花
    /初绽芳容观牡丹
    /四月洛阳
    /天津晓月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