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翟国兴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并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翟国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5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翟国兴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并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翟国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翟国兴,女,1956年11月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2002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翟国兴在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十六区菜市场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法轮功”书籍2本、光盘3张、存储卡3套。同日,公安机关经对翟国兴住所检查,收缴“法轮功”书籍68本、“法轮功”台历2本、光盘1张、“法轮功”年画2张、“法轮功”福字1张、“法轮功”吊钱2张、李洪志照片1张、收音机2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国兴无视国家法律,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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