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董永茜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董永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使用的犯罪工具及宣传资料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5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董永茜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董永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使用的犯罪工具及宣传资料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被告人董永茜,女,1973年出生,汉族,中技文化,住贵州省凯里市华联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永茜从1999年开始习练“法轮功”。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董永茜使用2部手机通过昵称为“铃铛”和“飞仙”的微信账号分别向其所加入的13个微信群转发、传播“法轮功”音视频、文字资料。2017年10月董永茜通过昵称为“铃铛”的微信账号,向2个微信群转发“法轮功”网站链接。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永茜使用通讯信息网络宣传邪教,涉及15个微信群,成员累计2338人,去除重复人数后共2070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由于被告人董永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有认罪,并表明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传播“法轮功”信息的悔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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