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大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朱大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3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大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朱大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朱大江(男,1969年2月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城关镇人)登录境外“法轮功”网站,并下载宣传资料到其电脑中,后在龙华区环观中路282号明新厂4楼宿舍其住处利用打印机打印装订宣传资料,然后向群众派发宣传资料。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朱大江在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居委会“岳阳土菜馆”旁派发资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法轮功”宣传册80本、书籍16本、宣传单480份、宣传卡片8张,以及打印机、U盘、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大江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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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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