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庆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庆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高庆华,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住桂林市象山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高庆华从互联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并在其租住的东莞市虎门镇住房内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后高庆华多次在虎门镇九门寨滨江花园向该处住户派发“法轮功”宣传品。2017年8月4日20时许,高庆华再次在上述滨江花园派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该花园的保安员控制并报警。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后在高庆华携带的背包内及高租住房搜出“三退手册”等宣扬“法轮功”的书刊157册、“法轮功”口号纸1叠、写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3本、写有“法轮功”口号的1元纸币23张及5元纸币3张、手机1部(内有“法轮功”视频50份)、笔记本电脑(内有“法轮功”图片、视频共160份)1台、打印机1台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庆华明知“法轮功”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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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