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翟永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绥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永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9月1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翟永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绥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永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翟永池,男,1954年5月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捕前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赵家村。被告人翟永池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5月以来,绥中县西部地区“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时常出现。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确定绥中县前所镇赵家村碧海路14号楼住户有重大嫌疑。5月14日,公安机关在翟永池家中查获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U盘1个、打印机12台、塑封机2台、切纸机4台、订书器8个;查获“法轮功”光盘1350张;已制成的“法轮功”书刊1031本(册),其中“法轮功”书籍171本,“法轮功”小册子860册;查获“法轮功”书刊半成品1500张。经对2台笔记本电脑和U盘进行检验,在笔记本电脑和U盘中存有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文件夹和文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永池利用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翟永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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