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雨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依法驳回王雨申的上诉,维持原判。4月10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王雨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雨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2018年5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雨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依法驳回王雨申的上诉,维持原判。4月10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王雨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雨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雨申,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案发前住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建国街。2017年1月14日,因在霸州市胜芳镇张贴“法轮功”宣传图片,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8日,因在霸州市胜芳镇凯顺路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被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018年3月30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雨申在明知道国家已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组织的情况下依然从事邪教活动,在实施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在二年内继续实施邪教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霸州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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