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流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流明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流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流明上诉,维持原判。
曾流明,男,1972年5月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金镇,汉族,大专文化,住紫金县蓝塘圩镇一出租屋。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流明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坚持参加该组织,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016年9月24日晚,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流明租住地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涉宣扬法轮功各类书籍102本、光盘407张(其中301张记录法轮功内容、106张空白)、小册子330册,以及制作的传单、标语共380张、横幅28条、光盘封面标识175张等宣传品,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打印机5台、过胶机及切纸机各一台,油墨51瓶、护膜2盒、相纸45叠、彩色喷墨铜版卡纸40叠、打印纸10箱等制作宣传品工具及材料。
2017年1月19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流明制作用于传播法轮功的传单、标语380张、横幅28条、光盘封面标识175张,并在其租住地查获涉法轮功的各类书籍102张、光盘301张、小册子330册,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流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涉案工具以及法轮功宣传单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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