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长云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经查,罗长云,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汉滨区高级中学退休教师。2016年5月,罗长云骑电瓶车携带自喷漆及自制的法轮功宣传模具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城区喷涂、张贴法轮功标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罗长云家中收缴移动硬盘1个、U盘22个以及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
2017年4月10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罗长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万人民币。罗长云不服,遂提起上诉。6月2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情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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