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史华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史华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史华泰,男,1993年生人,汉族,陕西省安康人。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28日9时,被告人史华泰在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一无门牌号出租屋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以及打印机打印“法轮功”宣传资料,被公安局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制作邪教“法轮功”宣传品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CANON牌喷墨打印机1台,邪教“法轮功”宣传品小册、周刊、单张共244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华泰曾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品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史华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查扣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