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市政府每周对各县(市)、城市区空气质量进行排名考核,考核结果每周在市属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条排名考核指标为PM10、PM2.5、优良天数。三项指标分别排名考核。
第四条排名考核分为两组:
第一组: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其中涧西区按中信二小和市委党校两点位均值计算。
第二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按辖区所有监测站点(含产业集聚区站点)的均值计算。
第五条计算方法。
第一组以国、省控站点数据分别计算三项指标;第二组以区域点位综合后数据分别计算三项指标。
1.PM10排名,以当月目标浓度与本周平均浓度比值进行排名,目标完成率高者排名在前。
U=PM10当月目标浓度/PM10本周平均浓度×100%
2.PM2.5排名,以当月目标浓度与本周平均浓度比值进行排名,目标完成率高者排名在前。
U=PM2.5当月目标浓度/PM2.5本周平均浓度×100%
3.优良天数排名,以本周优良天数与当月目标完成比例进行排名,目标完成率高者排名在前。
U=本周优良天数/当月目标优良天数×100%
4.排名依据的目标值,以本周所在月的月度目标作为本周的目标值。以全年自然周为排名周期,跨月的自然周,以本周在月份中所占天数多的月度目标值作为排名依据。月度目标值另文下发。
第六条奖惩措施。
(一)惩罚措施
第一组:对单项指标1周排名末位的城市区,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单项指标连续2周排名末位的城市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分管负责同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并处以200万元的财政扣款;单项指标连续3周排名末位的城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在市属新闻媒体做公开检查,并处以400万元的财政扣款;单项指标连续4周排名末位的城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以800万元的财政扣款。
第二组:对单项指标1周排名末位的县(市),市攻坚办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单项指标连续2周排名末位的县(市),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分管负责同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并处以100万元的财政扣款;单项指标连续3周排名末位的县(市),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在市属新闻媒体做公开检查,并处以200万元的财政扣款;单项指标连续4周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对辖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处以400万元的财政扣款。
多项指标排名倒数第一的,叠加扣缴。
(二)奖励措施
第一组:对单项指标1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区,市攻坚办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单项指标连续2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区,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20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项指标连续3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区,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40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项指标连续4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区,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800万元的财政奖励;
第二组:对单项指标1周排名第一的县(市),市攻坚办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单项指标连续2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10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项指标连续3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20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项指标连续4周排名第一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400万元的财政奖励。
多项指标排名第一的,叠加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攻坚办负责解释并组织考核,相关数据以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