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郦金娣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武根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3月30日,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郦金娣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武根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郦金娣,女,1973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组织、教唆、煽动他人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先后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
龚武根,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郦金娣丈夫。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郦金娣、龚武根在住处制作全能神邪教条幅水泥柱,并于2016年5月4日将全能神邪教条幅悬挂于屋顶,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查处过程中,郦金娣、龚武根拒不配合,并试图拿铁锹袭警,被警察控制。警方后在其住处查获条幅、书册、光盘、传单、MP4等涉全能神邪教物品1000余份以及其用于制作全能神邪教条幅的材料若干,其中有全能神邪教书籍43本、小册子380份、传单584份、全能神条幅20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郦金娣、龚武根在居民区以悬挂条幅的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处郦金娣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龚武根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和全能神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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