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旅游年票的利民惠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旅游年票的利民惠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年票的适用对象
(一)具有洛阳市户籍的居民;
(二)在洛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在洛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洛阳户籍人员。
二、实行旅游年票的旅游景区(点)
旅游年票所含旅游景区以洛阳市域(含县市)内备案收费景区(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调整。本期纳入旅游年票的景区(点)有:
(一)本地景区:龙门石窟、白云山、龙潭大峡谷、鸡冠洞、关林、白马寺、天池山、龙峪湾、木札岭、神灵寨、黛眉山、天子驾六博物馆、汉光武帝陵、王铎故居、有生工矿游景区、东方红农耕博物馆、定鼎门遗址博物馆、龙马负图寺、卧龙谷、天堂明堂景区、丽景门、蝴蝶谷、荆紫仙山、程园、范园、玄奘寺、玄奘故里、张钫故居、国色天香四季牡丹展览馆、花果山、世界名木树雕博览园、国家牡丹园。
(二)外地景区:焦作青天河、山西晋城相府庄园、山西晋城九女仙湖。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应逐步纳入旅游年票景区,鼓励社会企业商业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点)自愿加入旅游年票景区。旅游年票景区(点)的退出,应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退出。
三、旅游年票的办理与使用
(一)办理地点: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年票办)指定的旅游年票代理销售点。
(二)旅游年票实行实名制。本地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洛大中专院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洛长期居住或工作的非洛阳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或有关证明),到市年票办指定的旅游年票代理销售点办理或通过年票办提供的在线销售平台办理,同时采集持卡人的必要相关信息。
(三)旅游年票销售价格现按60元/张执行。年票价格本着保持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价格调整由市年票办根据纳入旅游年票景区(点)的门票总价值增减幅度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旅游年票办理后不予退换。丢失、损毁补票须到市年票办办理,每张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旅游年票自现场办理之日起第五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以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六)旅游年票持有者在年票有效期内,可不限次数到旅游年票景区(点)参观、游览(每个景区每天限用一次);旅游年票仅含景区(点)第一门票,不包含园中园、景区内娱乐设施及讲解、导游、索道等其他收费项目。
(七)旅游年票不含保险,建议持卡人在旅游时自愿购买保险。旅游年票为有价证卡,持有人进入景区(点)时,不得再索要门票。
(八)旅游年票有效期内,无论票价或管理体制是否变化,旅游年票所含的景区(点)都必须切实保障年票持有人享受与正常购票游客的同等待遇。旅游年票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
(九)森林公园冬季防火闭园期间,该景区旅游年票暂停使用,具体日期以对外公布的为准。旅游年票景区(点)因故封闭、停止对外开放需提前15天向市年票办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旅游年票景区(点)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按照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导、分流等特殊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和景区及周边环境秩序。
四、旅游年票款的管理与使用
(一)旅游年票收费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旅游年票款由市年票办代收后全部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旅游年票款每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支出。
(二)旅游年票实行代理销售制度,每张旅游年票销售代理费用为5元,由市年票办按期支付年票代理销售点,用于代理销售网点单位推广发售旅游年票。
(三)旅游年票款的三分之一用于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市年票办办公和设施设备维护;三分之一返还旅游年票景区(点);三分之一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年票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保险体系建设的奖励、补助及销售代理费用。
(四)市年票办每年年底向各旅游年票景区(点)反馈本年度年票款收支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年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主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旅游、财政部门主管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公安、文物、宗教、园林、林业及各有关县(市、区)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旅游年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市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市旅发委主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年票办负责旅游年票的制作、管理、营销、发行、票款的征收、使用等具体事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为旅游年票景区(点)和市民做好服务,确保旅游年票正常运转。
具体职责:(1)修订旅游年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完善提升景区年票服务设施;
(2)根据市民需求,合理布局,适时调整旅游年票代理销售网点,做好旅游年票代理销售网点的年审及合同签订、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
(3)对旅游年票设备和发售系统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做好技术保障和使用指导;
(4)负责旅游年票卡的制作发行、旅游年票资金的财政结算、旅游景区(点)年票返还款的管理支付;
(5)做好旅游年票的宣传策划、市场拓展延伸、旅游年票售后服务、投诉受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旅游景区(点)要认真贯彻落实旅游年票管理制度,对不认真执行旅游年票制度、阻碍旅游年票实行、阻挠旅游年票持有者进入旅游景区(点)参观游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旅游景区(点)负责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旅游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落实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公布、实时监测、疏导分流、预警上报、应急避难、特殊预案等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对通往景区的外围道路入口和主要集散地进行流量监控,在景区外部进行引导、分流和截流,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景区(点)正常秩序。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旅游景区(点)年票使用管理办法》(洛政办〔2014〕62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